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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語培訓班:內蒙古自治區(qū)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

來源:小編 編輯:小編 日期:2022-11-11 10:00:37

第一章 通則

第三條 學校是一所具有語言教育和語言文化研究特育和語言文化研究的特點和優(yōu)勢。學科包括經濟學、法律、教育學、文學、歷史、科學、工程、管理和藝術,人才培訓體系完整。

第四條 學校秉承德、言、天下的校訓,發(fā)揚愛國、誠實、創(chuàng)新、開放包容的北方精神,圍繞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語言大學的目標,使中外學生成為人類社區(qū)的建設者、文明交流相互學習的推動者和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高素質國際人才。

第五條 學校招生遵循公平交易、公平選拔、公開程序、綜合評價、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用的原則,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考生、家長、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在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下,開展學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人數及錄取規(guī)則

第九條 在教育部的領導下,學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區(qū)、市轄區(qū))招生機構統(tǒng)一組織。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qū)、市轄區(qū))招生人數和生源情況確定檔案調整比例。原則上,檔案調整比例保持在120%以內。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人數不足,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平行志愿備案批號,檔案調整比例原則上保持在105%以內,服從專業(yè)調整。

第十二條 符合國家政策并享受加分的考生,原則上經各?。ㄗ灾螀^(qū)、市轄區(qū))招生主管部門認定為國家加分,分數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和分數不適合不安排省級和專業(yè)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三條 通過思想政治道德考試和身體健康考試,高考備案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按照考生高考實際考試成績和專業(yè)志愿者進行專業(yè)錄取。專業(yè)錄取時,根據考生的實際考試成績進行排名。首先安排能夠滿足專業(yè)志愿者候選人的專業(yè),然后安排專業(yè)志愿者調整候選人的專業(yè)。專業(yè)志愿者沒有年級差異。

第十四條 在高考實際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yōu)先錄取政策加分和高考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相關科目的分數比較順序為:外語、語文和數學。如果順序完全一致,學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

第十五條 外語專業(yè)要求考生參加英語統(tǒng)一考試,其中翻譯(本地化)和翻譯(中英法)專業(yè)也招收英語水平好、法語統(tǒng)一考試的考生。外語專業(yè)要求考生參加原籍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高考外語口語考試,成績合格。未組織高考外語口語考試或相關成績計入高考外語單科成績的學生不要求。學校不單獨組織外語口試。

第十六條 日語、西班牙語、法語和德語可用于英語、商務英語、翻譯(英語)、翻譯(本地化)和語言學。其他外語專業(yè)的第二外語是英語。非外語專業(yè)的學生可以選擇日語、西班牙語、法語、德語和其他公共外語。一些非外語專業(yè)的專業(yè)課程是用英語授課的。

第十七條 內蒙古自治區(qū)學校實行1:1范圍內專業(yè)志愿者排隊錄取的錄取規(guī)則。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qū)、市轄區(qū))按照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錄取。

第十八條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學校招生體檢標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特殊類型的招生工作,如護送學生、藝術、高校專項和國家專項。

第二十條 學費標準:外語專業(yè)6000元/年;中國國際教育、中國語言文學、國際政治、新聞、國際事務和國際關系、網絡和新媒體、金融、經濟學(經濟和金融統(tǒng)計和分析)、會計、國際經濟和貿易、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特殊教育(言語和聽覺科學)和心理學8000元/年的書法與音樂學(音樂國際教育與傳播)專業(yè)。人工智能、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與專業(yè)5500元/年,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tǒng)專業(yè)5000元/年。

第二十一條 住宿標準:本科生的最高住宿標準為1200元/人/年,視宿舍分配情況而定。

第二十二條 資助政策:學校承諾不允許任何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入學時,學校為經濟困難的新生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在學習期間,學生可以通過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困難補貼、勤工儉學等形式獲得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010)82303943

傳真:

(010)82303135

紀檢監(jiān)察電話:

(010)82303020

學生資助中心電話:

(010)82303919

郵箱:

學校網址:

招辦網址: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政策調整,或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文章轉載自北語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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